教育部:完善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收费
中国教育部网站8月31日公布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完善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收费政策。
对于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录取到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同时,完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政策,由学校自主制定。高等学校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避免引发恶性竞争。根据中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
《通知》坚持实施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现阶段,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
《通知》同时要求,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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