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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刑事侦查监督 有效减少冤假错案

詹美清 香港工商专业协进会会长 香港工会联合会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5日 文章来源:文汇报 作者: 点击数: 字号:

随着国家加大扶贫力度,从国家领导人到各级政府官员都真诚努力为社会、为人民鞠躬尽瘁工作,使得内地近年在扶贫上取得巨大成功。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升,社会对于法治的公平公正要求也相应提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刑事侦查权改革的诉求。

为了适应社会和法治发展的要求,国家积极推进从严治警,加强法治建设,增强审讯透明度,确保了公平审讯原则,更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明确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些改革及变化,切实扭转了目前刑事侦查中的问题。

大刀阔斧改革司法监督

诚然,国家在制度层面大刀阔斧改革,取得良好社会反响,但也要看到,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包括「有罪推定」、「变相刑讯」、「诱导供述」等现象依然存在。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要更有效落实依法治国的要求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刑事侦查程序的司法监督显得非常重要,可以对刑事侦查起到制衡作用,有效减少冤案的发生。

现在内地司法的监督者大致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媒体;第二类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了解和各级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第三类是当事人申冤申诉,以求达到对案件的监督功能。

目前内地媒体对司法方面的报道,大部分采纳报喜不报忧的态度,即使偶有报道,也是发现重大冤假错案或被改判后才出现,这种较为保守的态度,令媒体的监督职能出现缺失。事实上,通过媒体的报道及监督,可以提升民众对于国家司法制度的信心,促进社会法治的发展。

至于上级监察机关的监督,因为集体负责制及谁过问就要登记的制度,让许多领导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且碍于人情关系等影响,导致该项监督在实际运行中效果并不理想。即使是具有冤假错案重大嫌疑的案件,在上报上一级之后,上级一般也不太愿意主动监督下级的侦查活动。依靠侦查机关报送的书面数据来判断,难免导致监督时间滞后、当事人被屈打成招,未能及早察觉个别公安机关是否在立案或侦查中存在过分执法或违法行为,这亦连带引致当事人写再多的申冤申诉也无效用。

在刑事诉讼中,公、检均承担追诉犯罪的任务,彼此联系不可分割,检察人员很难摆脱追诉犯罪的心理定势,变相在监督刑事侦查机关时松手,令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民众申诉监督的限制就更多,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社会安定,多采取压制态度,客观上为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条件。最近发生的「张玉环」案中,张玉环最终被羁押了9,778天后才改判无罪,且是张玉环长达20年坚持写申诉信,共写了四五百封才得以伸张正义。若民众申诉要付出巨大成本才能实现,民众监督几乎形同虚设。

建设法治国家 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侦查的文明程度,最直接影响民心,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公信力的丧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为此,建议内地可借鉴香港的传票规则制度,加强传票签发的标准及要求,对于证据标准要更加明确具体,防止未找好证据就抓人,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参与权,完全法律援助制度,避免通过询问等方式来补充抓人的证据,导致逻辑颠倒及刑讯出现问题。

冤假错案的代价是惨重的,有拥有几千员工的企业,因老板突然无端被捕,企业失去支柱而迅速倒闭,影响几千家庭的生计。冤假错案影响的不仅仅是个人,如今信息在网络平台以几何级数传递散播,案件可能导致民怨沸腾。

中央努力解决贫穷问题,对中下阶层的支持和帮助有目共睹,这是国家之幸、社会之幸。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基层个别刑事侦查部门滥用职权、破坏法治,对民心、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要改变这种情况,在加强媒体监督、扩大民众监督和申诉渠道的同时,刑事侦查机关内部的上下层监督及检察院的外部监督,可多主动巡查现存问题,使司法审讯更公开透明,监督机制更完善,有效防止冤案的发生,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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