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越法评 | 中国政府被起诉?跳梁小丑难收场
最近,环球时报的一篇报道引起了社会热议,报道称美国佛罗里达州棕榈滩县博卡拉顿市一家名为“伯曼律师团队”的律师事务所于3月13日宣称对中国政府发起集体诉讼,要求中国政府赔偿数十亿美元,理由是中国政府知道新冠肺炎疫情危险且可能导致全球大流行,但行动缓慢、逃避问题,还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掩盖疫情,因此,中国政府须为新冠肺炎疫情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美国律所会提起这样的诉讼?这是一次合法合理的法律行动还是一场闹剧?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编号是:Case 1:20-cv-21108-UU
原告是:佛罗里达州的四个居民和博卡拉顿的一家棒球训练中心
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卫健委、应急管理部、民政部、湖北省政府以及武汉市政府
受理法院是:
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迈阿密法庭(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FLORIDA, MIAMI DIVISION)
管辖依据是:
2005年《集体诉讼公平法》(Class Action Fairness Act of 2005 (CAFA) )、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 (FSIA) of 1976)和《美国法典》(28 U.S.C.)
诉讼请求主要是: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和所有集体诉讼成员赔偿他们所遭受的经济性和非经济性损失、利息、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中,原告认为,新冠肺炎病毒起源于中国,中国政府和其他被告,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维护超级大国的地位,未能及时、尽快地报告疫情、控制住疫情,导致如今疫情在全球爆发,造成严重损害。原告甚至在起诉书中提出新冠肺炎病毒来源于中国生物武器研究实室的阴谋论。基于以上各种荒谬的理由,原告对中国政府提出了五大指控。(本文暂不介绍指控的内容,如想了解详细情况,请点击此处阅读本案起诉书全文)
新冠肺炎病毒真的起源于中国吗?零号病人到底在哪里出现?这些问题仍尚待科学家告诉我们答案。但世界人民都能清楚看到的是,疫情发生后,中国用最短的时间动员全部力量抗击疫情,始终本着公开、透明、负责任的态度,及时向世卫组织以及包括美国在内的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信息,分享病毒基因序列,加强与各国合作,为世界人民赢得宝贵的时间与经验。
国家主权豁免
虽然美国公民毫无事实依据的起诉得以在美国地方法院立案,但这个诉讼真的对中国政府有任何威胁吗?我们都清楚知道,国家主权不容侵犯,其中部分源于国际法中的一个原则,称国家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 of State) ,又称国家管辖豁免。该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通常特指司法管辖。换言之,国与国之间是独立、平等的,非经该国同意,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无权管辖该国及其政府机关作为当事人的案件。而这一原则, 早在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中被明确规定。且根据该草案,联合国于2004年12月2日第59/38号决议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管辖豁免公约”/“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而这意味着国际社会早已对国家主权豁免原则达成共识。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
第5条 国家豁免
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条款的规定对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Article 5 State Immunity
A State enjoys immunity, in respect of itself and its property, from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 of another Stat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第6条 实行国家豁免的方式
1.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第5条所规定的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第5条所规定的对该另一国的豁免得到尊重
2. 在一国法院中的诉讼应视为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如果该另一国:
(a) 被指名为该诉讼的当事一方;或
(b) 未被指名为该诉讼的当事一方,但该诉讼实际上企图影响该另一国的财产、权利、利益或活动。
Article 6 Modalities for giving effect to State immunity
1. A State shall give effect to State immunity under article 5 by refraining from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in a proceeding before its courts against another State and to that end shall ensure that its courts determine on their own initiative that the immunity of that other State under article 5 is respected.
2. A proceeding before a court of a State shall be considered to have been instituted against another State if that other State:
(a) is named as a party to that proceeding; or
(b) is not named as a party to the proceeding but the proceeding in effect seeks to affect the property, rights, interests or activities of that other State.
美国律师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因此他们企图通过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案》(FISA)来主张相对豁免。但从国际法角度而言,一国不得以其国内政策改变国际法的规则,除非两国有协议另外规定。
因此,先不论本案将适用什么法律进行审理?由谁代表被告出席庭审?判决作出之后要如何执行?就国家主权豁免原则而言,美国法院已无权管辖这类型案件。
事实上,这不是美国人的第一场闹剧了。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就已经干过类似的事情,杰克逊等九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了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外交部长送达传票和起诉书。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作出“缺席判决”,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万美元。
这里,暂不讨论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就国家主权豁免而言,美国法院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不仅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更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由于中国坚持国际法原则,坚决维护国家主权,最终,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驳回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维持美国联邦第七十一巡回法院1986年7月15日作出的判决,给这场历时8年的案件画上句号。由于该案的处理直接影响着中美关系,同时,许多第三世界的国家都非常关注,因此,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处理结果对国际法以及对整个世界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类型的案件还有2005年美国公民莫里斯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旧中国于1913年发行的“五厘金币善后贷款债权”本息共1亿8千万美元。之后,2006年美国公民庞斯和索利亚也对中国提起同样的诉讼,最后美国法院作出裁决撤销该案件。
除了起诉中国政府偿还债券外,美国公民还曾就枪支质量问题对中国政府提起诉讼。美国公民沃尔特斯夫妇购买了中国北方公司生产出口的SKS半自动步枪,在1990年的一次狩猎活动中,由于该步枪卡弹,造成沃尔斯夫妇的儿子死亡。为此,夫妇二人于1993年在美国密苏里西区地区法院对北方公司及中国政府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政府向其赔偿1000万美元。美国地方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中国政府坚持主权豁免原则,一直没有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赔偿,对此,沃尔特斯夫妇甚至提出要求对中国租借给位于华盛顿特区的国家公园的两只大熊猫进行执行。美国夫妇这种异想天开的要求,最终当然毫无悬念地以失败告终。
回到本案,在这篇文章撰写期间,第一原告以“安心大学学业”为由撤回起诉,但案件仍在继续审理,美国地区法院已通知将在2020年5月1日进行第一次庭前会议。在本案中,我们坚信中国将坚持绝对的主权豁免,坚持中国的主权不容任何挑战和侵犯。也请美国停止诋毁他人,转移责任!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一场闹剧,美国又将如何收场!
本文作者 Author
冼一帆律师
Evan Xian
冼一帆律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连越跨境与大湾区法律事务部部长。同时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执业资格。
冼律师是中国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领军人才、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翻译评审专家、华南师范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具有丰富的中国境内与涉外诉讼仲裁、跨境投资并购、家族财富规划服务经验,尤其擅长为客户在境内外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制订出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案。
Evan is admitted to practice law in both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Evan is in the list of 1,000 Elite International Lawyers recommended b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of China and the list of the foreign-leading talents selected by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Lawyers Association. Evan is also the adjunct postgraduate supervisor in the Law Schoo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and the expert reviewer of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He maintains a diverse practice in domestic and cross-border litigation, arbitration, investment, M&A and family wealth plan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