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专业委员会>业界资讯 > 正文内容

疫情下不可抗力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3日 文章来源:孖士打律师事务所 作者:苏绍聪、傅嘉绵 点击数: 字号:

        COVID-19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正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随着各国采取严厉的疫情防控措施,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皆受到影响。参与国际业务的各方都应审慎考虑疫情可能对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影响。一方在寻求可用的法律救济途径之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如合同的具体规定、根据适用法律享有的权利以及可获得的救济等,但首先需要考虑的还是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本文以英国法为基础,对“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如何运作进行了分析,并就一带一路沿线项目中尤为受到影响的建筑合同(包括建筑—经营—转让(BOT)和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协议)和能源或矿产资源合同(包括特许经营合同和购电协议),本文也着重列出了其它需要进一步考量的特殊因素。

 

        不可抗力条款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条款允许合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使合同无法履行时获得救济。合同方通常可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中止履行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一定的时间,则合同方有权终止合同。

 

        为获得该救济,合同一方通常需要:

        (i)   证明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定义的范畴;及 

        (ii)  遵守“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通知规定或其他前提条件(例如,采取措施减轻其损失)。 

        为最大程度地获得“不可抗力”条款项下的救济,合同方应同时考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能对其合同产生的直接影响,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采取的措施(包括入境限制、隔离、以及新增的边境检查安排)所带来的影响。合同方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并进一步考虑:

        (i)    引用世界卫生组织已于2020131日正式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实;及

        (ii)   合同中方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目前上述官方声明的证明力仍未可知,其证明力将最终视乎于个案的具体事实、情况和适用法律而定。尽管如此,它们很大机会可用于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或类似条款),则合同方可寻求适用“合同落空”原则。但是,“合同落空”仅在有限的情况下适用,即合同的履行已经变得根本不可能,或者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致于使合同方受原协议约束将属不当。在合同落空的情况下,合同将终止,并将免除合同方将来的所有义务。

 

        “一带一路”项目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对一带一路沿线项目造成一定的影响。以中巴经济走廊为例,随着中国工人接受大范围筛查,某些项目已经延误或于20201月下旬暂时停工。另外,很多中国生产商的运营已经因疫情而中断,对全球供应链产生了广泛影响。

        上述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分析很可能适用于一带一路沿线项目的建筑合同(包括BOTEPC)、能源或自然资源合同,因为这类合同通常都载有“不可抗力”条款。如上所述,仔细研究合同的具体规定,判断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影响是否足以构成合同所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查明是否还需满足其他要求(例如通知要求、减轻损失的要求等)对国际项目参与者来说至关重要。

        同时,合同方也需要考虑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影响是否会触发其他合同规定,例如:

        (i)   有关工期延长或额外费用的规定,即合同一方是否有权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由要求延长工期(例如项目进度计划或商业运营日期(COD))或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ii)  有关保险的规定,即保险范围是否足以涵盖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损失或损害。

        (iii)  有关“价格浮动”的规定,即合同一方是否有权以新型冠状病毒对合同价格组成中价格敏感部分产生影响为由,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这些条款可能规定了需要遵守的通知要求和程序,也可能赋予了合同方额外的救济途径或保护自身抵御持续疫情风险的方式。合同方还应铭记项目的任何变更(例如工期的延长或商业运营日期的变更)也可能触发相关投资协议中的某些规定。

        如果合同是与国家或国有实体签署的,合同方可能需考虑是否存在适用的双方投资条约或其他贸易协定(例如,通过“公平对等待遇”条款或“最惠国”条款)可提供的救济。

 

        结论

        新型冠状病毒对国际业务的影响引发一系列复杂问题,包括围绕“不可抗力”条款可适用性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此类问题不是前所未有的:孖士打具有为涉及先前诸如非典(SARS)之类疫情的案件提供法律意见的经验。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对国际业务的影响,合同方应就自身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 作 者 

 

苏绍聪

合伙人

办公地址:香港

 

傅嘉绵

合伙人

办公地址:香港

 

如有任何查询, 请发电邮至 asia.marketing@mayerbrown.com

 

本文就所关注法律问题及其发展情况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意见专供本行的客户和朋友阅读使用。本文旨在就相关主题事项作一般性介绍,不应视作就具体情形提供法律意见或其他具体意见。在就本文所述事项采取任何行动前,请征询相关法律意见。

版权所有 © 2020 The Mayer Brown Practices。保留一切权利。

【收藏本文】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