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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合作促进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涉外法律业务的解读

(第5期)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1日 文章来源: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作者: 点击数: 字号:

一、疫情期间,境内企业面临破产清算,如有外籍员工应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境内企业面临破产清算,如有外籍员工,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企业与外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因企业破产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无需赔偿,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二、企业在破产情况下,如聘用的外籍员工身处国外,是否需要返回中国企业所在地申报债权?

企业在破产情况下,如聘用的外籍员工身处国外,无需在疫情期间专门返回中国企业所在地申报债权,但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并与管理人保持联系,以便对职工债权数额,经济补偿金发放等事宜进行确定及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外国人签证或停留居留证件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难以按时出境且无法及时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延期手续的,其法律后果如何?

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人应在签证、停留居留证件到期前出境,否则,如构成“非法居留”,则会受到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等处罚。因此,在其签证、停留居留证件到期后,需要继续在华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延期手续。

然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下,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到期后,可能因疫情防控原因难以按时出境且无法及时办理签证、停居留证件延期手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移民与出入境管理工作问题解答》,移民管理机构在此情况下,可依法依规视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予逾期居留处罚。

因此,遇到上述情形的外国人,应当保留好导致无法及时延期签证或停留居留证件的文件资料,在有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立即持有关文件资料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以免构成“非法居留”。

四、外国人能否依据广东省公寓管理协会发布的《致全省业主(房东)的减租倡议书》要求房东减租?

2020130日,广东省公寓管理协会发布《致全省业主(房东)的减租倡议书》,号召各位房东(业主)通过“减租”来与广大住房租赁行业经营者共度时艰。《倡议书》建议:202021-229日免租一个月,31-430日租金减半两个月。

与此同时,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和广州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也都先后发布关于减租的倡议书,呼吁各位房东(业主)适当减免企业和租户租金。消息传出后,有外国人据此希望房东予以减免租金。那么,在目前情况下,房东是否有义务减免租金呢?我们认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上述倡议书仅为行业协会或街道社区发出的倡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因此,不能根据上述倡议书来要求房东减免租金。

其次,就租用的房产而言,可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也可能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而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性承租人,在此次疫情中受到的影响和冲击也有所不同。对于居住用房的承租人来说,如因疫情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返回租住地而导致租住房屋空置,或租住房屋小区被隔离,不方便进入,难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要求免除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才能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就居住用房而言,无论是否发生疫情,通常都不会影响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而疫情发生后,对于短暂的迟延复工及假期延长,通常也不会造成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的情况。对于生产经营用房的承租人,尤其是写字楼的承租人来说,可能因本次疫情导致的延期复工遭受一定损失,但假期延期只有21日至9日这几天,还达不到无法使用或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的地步,因此难以构成法律上要求房东减免租金的条件。当然,确实因本次疫情遭受严重影响和损失的餐饮娱乐业的承租人,可以跟房东协商沟通,争取减免一定期限的租金。

五、如受境外企业聘请的境内人员因疫情被境外企业所在国拒绝入境,境外企业因此要求解雇该人员,该人员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一般来说,境外企业聘请境内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中一般会约定适用哪国的法律管辖,则劳动合同履行时应适用该国的法律法规。劳动者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如劳动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该人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六、疫情发生后外资企业的中方雇员和外方雇员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条款是否会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于2007629日,自2008 11日生效。《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受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也就是说,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也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中方雇员还是外方雇员,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但有些外资企业的外方雇员可能与其境外总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则可以适用其雇佣合同条款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公告,疫情发生后,部分国家已在口岸采取了相应的入境管理措施,因此,外资企业的中方雇员和外方雇员在受雇期间可能因各地不同的情况导致主动或被动地违反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是否履行《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也相应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中方雇员和外方雇员所签订的合同来区别对待。

 

 

                                                                                                                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0220

 

 

姓名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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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人       

卢林

         律师         

              13902926029              

/

 

                熊代琨               

律师

18923413013

              daikunx@ghlawyer.net                   

 

闪涛

律师

18688893967

davy_shan@163.com

 

肖硕彬

律师

13600495315

benson@etrlawfirm.com

审查修改      

杨闰

律师

13312840201

yangrun@dehenglaw.com

 

卢林

律师

13902926029

/

  审核                  

吴婧

副团长

13580378516

13580378516@163.com

鸣谢:广东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

 

 注:本解读由志愿团律师根据其对法律的了解作出,代表其个人、非正式意见,仅供企业了解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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