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州独立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指南
根据CEPA协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申请独立办展。根据国发〔2019〕6号文件规定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15号公告,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施备案管理(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两项保留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主办单位注册
港澳机构申办展会,可通过商务部官方网站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在线注册企业基本信息及登录账号,由商务部台港澳司完成资质审核,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举办展会。完成注册的单位,注册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登录该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二、展前、展后备案(审批)
展前备案应于展会举办前至少三个月办理。港澳机构凭账号填报展会申请信息,系统根据展会内容及主办单位自动判断是否属于备案还是审批类。属于备案类的,展览举办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管理权限进行信息确认,确认通过后,将生成《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展前备案回执》,由主办单位自行打印使用。省级部门不涉及港澳事务主管部门。涉台办展事务由台办部门共同确认。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登录系统办理展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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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海关展会备案
展会开幕前,办展机构可在广州市“单一窗口”的“国际会展”模块办理展会备案或到海关办公点办理,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会展南三路广交会展馆C馆,联系电话:020-81134640。参展的展览品如以ATA单证册方式进境,可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66号中洲中心北塔二楼政务中心办理手续,联系电话:020-81134648。对动植物源进口展览品要在进口前报总署备案。
四、办理治安报批手续
完成商务系统备案后,展览主办单位需与场馆租赁方签订租赁协议后,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申请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制作申报材料目录(具体操作可详细询问展馆销售部门):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联合承办协议应当包括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流程、车辆停放安排、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以及观众座位数量说明。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场地租赁协议或者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地的证明;场地业主单位的合法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琶洲地区展馆属地公安部门为琶洲派出所,递交报批材料请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五、港澳服务提供者独立举办展览会因涉及安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监管部门,如果本指南的内容与有关部门现行有效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有关部门有效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