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英文译名为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Guangdong–Hongkong - Macao Cooperation 。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是促进和加强粤港澳民间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通过民间的交流合作,促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促进粤港澳合作的深化,促进体制、机制的创新,为粤港澳三地经济、社会、文化的合作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所所在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3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坚持以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的原则,为粤港澳三地搭建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平台,推进粤港澳紧密合作。
(二)介绍祖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推介对港澳扩大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粤港澳业界提供各项政策措施咨询服务。
(三)组织对粤港澳合作重点课题的研究,为三地政府建言献策。
(四)引导业界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益,为广东在探索借鉴港澳先进社会管理体制新模式方面发挥率先示范作用。
(五)建立粤港澳业界与三地政府之间完善的联动机制,维护业界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业界诉求,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六)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联谊活动,增进粤港澳业界的沟通联系,为粤港澳业界共同发展搭建合作平台。
(七)发挥专门网站和刊物的作用,及时反映三地政府的方针和政策,为业界提供明晰指引。介绍业界的最新发展动态,为企业扩大影响力和增强知名度创造有利条件。
(八)协助业界和有关团体代表拜访粤港澳三地政府领导和有关机构,协助业界邀请相关政府领导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以上业务涉及出版发行、涉外活动等需要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或接受授权委托职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和粤港澳地区的建设,愿意为粤港澳合作做贡献的各界人士,以及在粤港澳合作的各领域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条 会员参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粤港澳合作的各种科学发展、先行先试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粤港澳合作具有突出贡献者,视情给予适当的荣誉;
(六)推荐其他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报理事会备案。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核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届三年,届期内每年召开会员大会一次。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理事以及聘任单位和个人组成。(第一届理事会由本会筹委会推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此后每届选举均由上一届理事会讨论决定组成换届选举委员会,由换届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办法并推荐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及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决定设立咨询委员会;
(十一)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从粤港澳三地著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在粤港澳合作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中推选会长;从三地知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在粤港澳合作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或单位中推选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从三地较强企业的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中推选理事。从在粤港澳合作中具有重要贡献的粤港澳人士中,推选聘请本会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爱国、爱港、爱澳,支持参与推动粤港澳三地合作发展;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中国公民身份;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推选产生。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代表本会参加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受会长委托授权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二)经主管单位同意,担任本会法人;(三)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五)做好秘书处内部及财务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专职或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以及税务、财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督会长或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会费;
捐助;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收取会员会费,每届的会员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人民币30万元;
常务副会长人民币10万元;
副会长人民币5万元;
常务理事人民币3000元;
团体理事单位人民币1000元;
理事人民币1000元;
个人会员人民币5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财务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经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2022年5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