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产业合作,支持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在省内注册
8月8日,记者从广东省中医药局获悉,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日前通过、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广东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产业合作,支持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中医医疗联合体和中医医院集群,深化中医药科技创新合作,建立中医药人才协同培养机制;支持香港、澳门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在省内注册;支持省内科研机构与香港、澳门共建国际认可的中医药产品质量标准,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国际化。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完善中医药参与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发生新发突发传染病时,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推荐处方,开展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服务。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科学合理设置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医门诊部等中医医疗机构,发展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将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中医药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中医药管理人员。
《条例》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购买服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岭南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应当支持开展以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验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为主要来源的中药新药研发创新,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运用现代技术和工艺研发传统中成药,培育岭南特色中成药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