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法律问题解答及实务指引
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法律问题解答及实务指引
一、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另,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二、职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隔离期结束后,仍然需要治疗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按照医疗期处理,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即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对医疗期工资支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未对病假工资支付标准进行约定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
支付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四、企业要求存在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
答:可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如果前述措施都无法实施,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我们倾向认为,因职工系应企业要求及为企业利益而居家隔离,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
五、用人单位可否安排职工远程办公?
答:可以,职工应予配合,但不适合在家工作的岗位,应妥善处理。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为避免产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风险,如企业拟对职工采取上述措施的,建议优先采取与职工协商的方式,保留通知职工远程办公的相关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寄送函件等/办公通知等。
六、职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答: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
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
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基于以上规定,如果企业未及时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部分治疗费用不能在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的,则企业可能需要承担该职工的符合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如果因工感染的,则属于工伤,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印发的《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七、职工因工作或者志愿参加抗击疫情等原因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目前职工可能因以下原因感染疫病:
(1)医护相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职工因工作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3)职工因参加抗击疫情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比如物业公司保安、各个单位参加抗击疫情的人员,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疫病,我们认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前述人员应属于该通知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比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事故伤害可做扩大解释,应属于工伤。当然,如果双方对是否认定工伤存在争议的,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由当地人社管理部门就是否工伤作出认定。
(4)职工志愿参加抗击疫情感染疫病的,目前《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规
定,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处理,故我们倾向认为如果职工志愿参加抗击疫情感染疫病的,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根据2021年4月1日起试行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为提供上述志愿服务并已按规定注册的志愿者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可以为抗疫的志愿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八、用人单位可否要求职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职工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职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行程卡、核酸检测数据等。当然,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执笔:曾兴风,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
审核:蔡飞,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
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
广东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