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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涉疫合同履行实务问题解读(三)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5日 文章来源: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广东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 作者: 点击数: 字号:

关于企业涉疫合同履行实务问题解读(三)

 

编者按:近期广东发生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阶段。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及时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从严从快落实管控措施,全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硬仗,省工商联开设“战疫说法”宣传专栏,陆续登载由广东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联合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广东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组稿的系列法律问题解答及实务指引,供民营企业参阅。

 

       一、建筑企业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造成人工成本增加,能否因此调整工程价款?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4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按新约定履行。

其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第7.2条“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因疫情防控影响造成人工成本增加,在结算工程价款时优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此未予约定,则根据本地区关于人工费调整的文件执行。

第三,如人工费调整文件对此类情形未予规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7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建筑企业增加人工费的,增加的成本可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

 

       二、企业为此次疫情进行公益捐赠,应符合哪些条件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符合公益捐赠支出范围。

2.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3、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企业是交易合同的供货方,此时可采取哪些措施减少影响或损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尽量减少此次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建议有关供货企业应做好以下应对沟通:

1、对照合同进行自查,及时确认能否对照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核查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积极了解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生产或运营的疫情防控要求,按官方公布的信息进行排产生产,制定生产计划;及时与供应商保持沟通,核实生产物资能否按时供应;

3、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仅是无法按照合同依约供货但尚未达到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并保留寄发通知的证据,切不可以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是公众周知事件,而不及时寄发通知。同时,企业在寄发通知时应附上政府部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通知等作为凭证;出口外贸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4、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原签订供货合同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建议企业及时与买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将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况写明,并提出依法解除合同并附上相关证明。

 

       四、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延期交货,对方索赔怎么办?

答:如果延期交货完全是由疫情影响导致的,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停业,从而对合同履行的主给付义务“货物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第590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企业可据此主张不可抗力抗辩,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协商解决或选择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同时还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后,各方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另,对于所处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小,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但因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企业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执笔: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和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副团长曹建宇律师,成员罗永坤律师执笔。

审改: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和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副团长吴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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