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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有关问题解读(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5日 文章来源: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广东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 作者: 点击数: 字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有关问题解读(一)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劳务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对于以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如演出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通常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替代性,当提供劳务一方人身受到限制时,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要求,如果提供劳务一方被确诊为感染病例,或被判定为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需要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直接导致无法履行提供劳务的客观结果。此种情况下,提供劳务一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疫情并未导致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履行,此时疫情不能视为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故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服务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对于服务类合同,如运输合同、住宿合同、餐饮合同等,疫情期间的行政管控措施可能导致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根据新冠疫情影响大小,广东省各级政府对中高风险地区采取了交通管制或者限制、停止人群聚集性活动等相应措施以避免疫情扩散。此种情况下,因政府管控政策导致服务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合同标的物被政府征用,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这可能导致债务人因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被政府征调而不能如期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被征调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且无法返还,债务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被征调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但可以返还,或者被征调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债务人可以再生产制造相同的物品,则债务人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债务人明显不公平,则债务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

 

        四、租赁的经营性物业受疫情影响,可否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理由向业主申请减免房租?

应区别不同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企业租赁的经营性物业因受疫情和政府管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营业的,可以向业主方申请减免无法正常营业期间的房租,但应当尽早以书面的形式向业主方申请。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企业租赁的厂房、商场等物业功能涵盖了生产、住宿、仓储等各项功能,疫情可能影响了部分功能,但一般不会导致企业租赁物业的全部功能无法实现,故应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向业主申请减免房租,例如政府管控导致无法开业,或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限制团队旅游、聚餐,故而酒店、餐饮企业等承租方营业严重受影响等情况都可申请减免,但不宜“一刀切”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全部免除缴纳房租的义务。

 

           五、企业因政府实施疫情管控措施导致不能按时交付订单应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企业受到疫情影响因政府实施管控措施,导致不能按时完成订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延迟订单交付时间,如对方不同意延迟,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执笔:丁亚民、李文杰、王丹、徐立、黄全来(广东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

       审核:吴婧(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广东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副团长)、李兰兰(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

 

               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

           广东省工商联抗疫律师志愿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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