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符合条件港澳人士享人才引进待遇
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贯彻实施,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特别是港澳青年在深圳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日前,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立足“中央要求”“港澳所需”“湾区所向”“深圳所能”,从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学习、就业、创业、生活四方面提出了18条措施。
《若干措施》中,学习方面的措施有6条,主要涉及港澳青少年来深交流、义务教育便利、高校奖助学金、深港澳职业教育合作、深港澳教育交流与合作、港澳机构来深办学等。包括:为港澳籍考生中考报名资格审核提供便利;增强港澳籍学生奖学金、助学金支持力度,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奖励品学兼优的港澳籍学生;支持本市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针对港澳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等。
在就业方面的措施有3条,鼓励深圳企业接收港澳学生来深实习见习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学生及接收企业,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贴;允许首次在深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按照有关人才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等。
在创业方面的措施有4条,包括:将在深创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纳入自主创业人员范围,享受现行各项创业补贴以及创业扶持政策;依托现有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培育一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推动资源整合、要素整合、政策整合,实现港澳青年来深创业基础设施、制度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到位;设立支持港澳青年在深创业方面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以股权投资形式给予支持。
在生活方面的措施有5条,主要涉及居住证政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交通优惠、深港澳社会保障合作、打造综合服务平台等。包括:统筹安排一定的人才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给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营机构,解决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参照深圳居民标准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进一步完善在深就业和生活的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在市、区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港澳居民公共服务引导台”;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设立港澳专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