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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市人民政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6日 文章来源: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 点击数: 字号:
  为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工作部署,加强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公共法律服务最优质城市,营造全国最优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就促进市人民政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出如下决定:
  一、以粤港澳大湾区最优质为目标完善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市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工作部署,在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推动珠海“二次创业”加快发展的谋篇布局中强化法治理念,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宽视野高标准统筹谋划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将仲裁、公证、调解、律师、法律援助等纳入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的工作体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共法律服务更加便捷,营造粤港澳大湾区最优质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构建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的公共法律服务合作交流平台。建立我市与港澳公共法律服务沟通协调机制和交流合作平台,推动三地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交流合作,建立与澳门法务局等政府部门和社团的长效联系机制,建立珠澳两地法律机构互派人员学习交流机制。协调推进涉港澳民商事公证便利化,拓展公证便民举措。以横琴新区为试点,积极培育跨三地商事调解组织,搭建商事调解平台;探索建立我市与港澳调解组织互相聘任调解员、调解专家库成员机制。建设珠海市法治综合实践教育基地,积极回应在珠的港澳居民、企业普法服务需求。
  三、以仲裁和公证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仲裁体制改革,借鉴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展模式,制定《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珠海仲裁委加挂珠海国际仲裁院牌子,建立理事会制度,实行决策与执行分离、激励与制约有效、监督与保障有力的治理机制。积极探索推动公证机构创新优化,鼓励条件成熟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向合作制或设立登记事业单位等性质进行转变,充分发挥公证在推进大湾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作用。
  四、积极为对外开放和经贸活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发展,吸引更多港澳律师来珠执业,支持我市律师事务所聘请港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来珠设立代表机构。完善涉外法律服务项目,成立涉外法律服务联盟,组建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团队,整合涉外法律服务资源,搭建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加强涉外领军律师人才和律师后备人才的培养,并将其纳入“英才计划”。提高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加强服务民营企业法律指引,在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法律顾问(法务)制度。
  五、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基础设施的保障力度。在横琴设立珠港澳(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引进专业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提供差异化、一门式、精准式的优质公共法律服务。升级建设珠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积极选取新址并给予经费投入,整合进驻仲裁、公证、律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司法鉴定、行政复议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打造功能齐全、要素完备、便捷高效的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和网络平台建设,加大政府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投入,不断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资为辅的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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