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书”来了!广东出台80条金融举措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广东推进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施工图”和“任务书”正式发布!
7月3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对人民银行总行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的细化和分工落实。
根据《实施方案》,广东将按照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合作互利共赢、市场化导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
针对《意见》提出的26项工作任务,广东结合实际提出了80条具体措施,并明确落实各项措施的责任单位。
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方面,提出19条具体措施,包括:
将广东自贸试验区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支持从事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支持更多银行落地个人贸易便利化结算措施,促进个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积极总结自由贸易账户(FT)试点经验,稳妥开展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业务;配合做好“跨境理财通”试点方案等各项准备工作;推动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展人民币对外贷款业务。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支持开展QFLP业务;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等措施。
针对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提出20条具体措施。包括:加快推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证券基金期货法人机构积极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对经港珠澳大桥口岸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推动实施“等效先认”政策;研究在CEPA协议框架下设立港澳保险售后服务中心等措施。
针对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出20条具体措施。包括:加快推动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市场互联互通;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离岸人民币枢纽地位;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广州绿色金融创新经验向粤港澳大湾区复制推广。
充分发挥广东省内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等措施。
针对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提出11条具体措施。包括:便利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创业企业,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为契机,更好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支持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范围;持续推动移动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大湾区城乡重点领域深度应用等措施。
针对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提出10条具体措施。包括:健全与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强化金融监管协调;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智库建设;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措施。
【记者】陈颖
【海报统筹】张西陆
【海报制作】刘子葵
附《实施方案》全文: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按照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合作互利共赢、市场化导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制定以下方案。
一、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一)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
1.将广东自贸试验区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支付指令,直接为其办理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资本项目收入资金境内支付使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鼓励符合条件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更多信用优良、管理规范的大湾区市场主体享受试点措施带来的贸易结算便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二)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
3.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支持更多银行落地个人贸易便利化结算措施,促进个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推动银行业务模式创新,在单证审核和业务流程上为个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省商务厅)
(三)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
4.允许符合条件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5.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四)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
6.积极总结自由贸易账户(FT)试点经验,稳妥开展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7.稳步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建设试点研究,按人民银行总行部署做好相关制度建设、方案制定等工作。稳步推进港澳地区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类、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做好业务试点运行监测和评估,在人民银行总行指导下逐步扩大试点银行和地区范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五)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
8.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配合做好“跨境理财通”试点方案等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推动“跨境理财通”试点落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9.推动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并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七)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
10.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展人民币对外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11.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允许港澳居民将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境外银行,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房。(责任单位:珠三角九市政府)
(八)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
12.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有序推动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研究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人民币结算的业务范围和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
13.积极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
(十)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
14.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5.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
16.支持开展QFLP业务,以创新手段吸引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大湾区建设。支持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对QFLP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珠三角九市政府)
17.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支持广州、珠海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工作,争取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横琴片区开展QDLP/QDIE试点。持续推进深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工作。对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
(十二)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
18.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包括内地居民因旅游、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港澳地区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不含分红性质的疾病保险等经常项下交易,进一步明确政策指引,指导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提供便利的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19.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
二、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三)扩大银行业开放。
20.以推进落实新一轮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为抓手,进一步提升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强化政策宣传和准入辅导,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通过新设法人、分支和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布局,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完善监管框架,规范中外资机构合作与竞争。(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1.支持和引导港澳银行充分发挥粤港澳联动优势,依托CEPA协议、广东自贸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等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不断拓展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2.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3.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探索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专业子公司。探索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4.鼓励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入境外专业投资者。(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5.加快推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联通境内外金融市场,运用现代金融科技手段,探索银行未来运营新模式。(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政府)
(十四)扩大证券业开放。
26.加大境内外证券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吸引港澳及跨国金融机构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法人机构,提高粤港澳大湾区证券业对外开放程度。(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7.探索研究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证券期货机构跨境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
28.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证券基金期货法人机构增资扩股,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增强资本实力。(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29.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证券基金期货法人机构积极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提高国际化水平。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证券基金机构境外子公司为其母公司QDII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30.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证券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海外业务,积极开发多样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进一步落实各类扶持政策措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投资银行。(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31.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丰富权益类基金产品,积极参与公募REITs等试点和基金互认工作,打造一流财富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五)扩大保险业开放。
32.认真落实银保监会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做好政策辅导、沟通协调和引导推动,进一步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经营机构。(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3.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子公司。探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等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的理财公司。(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4.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争取银保监会、公安部等部委政策支持,对经港珠澳大桥口岸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推动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公安厅)
35.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36.鼓励保险机构基于粤港澳大湾区重疾发生率表以及区域健康医疗经验数据,探索开发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产品。支持搭建医疗保险便民服务平台,为大湾区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保直赔、健康管理、疾病预防等服务,改善居民就医结算体验,提升医疗综合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
37.研究在CEPA协议框架下设立港澳保险售后服务中心,为持有港澳保单的粤港澳大湾区居民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港澳办)
38.支持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香港和澳门地区。(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39.支持与港澳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推进再保险市场建设。(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三、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十六)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
40.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鼓励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引导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稳妥有序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大湾区办)
(十七)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
41.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依法以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十八)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42.支持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推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更深层次参与内地银行间市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43.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市场互联互通,鼓励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债券市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责任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44.鼓励广东金融机构与港澳金融机构合作为港澳市场主体在内地进行债券融资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债券通”南向通政策研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45.支持在粤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开拓境外市场,积极布局设立港澳分支机构。加强粤港澳监管机构合作,逐步推动建立粤港澳征信产品和信用评级结果互认机制,使征信和信用评级产品在粤港澳地区统一使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九)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46.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离岸人民币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探索在港澳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47.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二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
48.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参与广州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平台,推动广州绿色金融创新经验向粤港澳大湾区复制推广。支持深圳申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深圳市政府)
49.推动组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搭建粤港澳三地金融业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信息平台,集聚粤港澳三地金融资源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产业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0.充分发挥广东省内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充分依托广东的碳交易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和碳金融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外汇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鼓励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广州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1.加快推动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制定广州期货交易所筹备及运营保障机制,继续研究上市品种,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平台。(责任单位:广州市政府,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2.进一步发挥粤港澳三地金融学会、金融行业协会、公共机构的作用,加强粤港澳三地在绿色金融标准研究、订立方面的协同与合作,争取在绿色金融产品体系、认证体系、评价体系等方面推出一批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厅)
53.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在香港、澳门发行经过绿色认证、加注绿色标识的债券,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
54.研究制定绿色供应链金融服务指南,在汽车制造业等领域探索开展绿色供应链融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5.鼓励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粤港澳大湾区内绿色制造、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建筑、资源循环利用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提高风险保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一)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
56.支持香港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内地“走出去”企业提供融资和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57.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8.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在澳门发债提供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59.争取金融创新举措在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先行先试。支持珠澳合作在横琴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完善两地消费金融服务体系,助力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和横琴建设国际休闲旅游岛。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珠海市政府)
四、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二)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
60.便利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61.支持金融机构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样化业务模式,支持银行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探索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62.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推动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3.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为契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创业企业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支持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市场,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资本的有效对接。(责任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珠三角九市政府)
64.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
(二十三)大力发展金融科技。
65.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范围,丰富应用场景,逐步形成跨境融资信用服务体系,促进市场主体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6.探索区块链技术在金融机构间的协同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系统,深入开展行业内业务数据共享机制研究,在满足用户数据隐私保护的条件下,将有关数据逐步纳入共享范围并依法使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7.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打造数据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的金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8.完善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治理,加强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建设,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灾备水平,确保业务开展的连续性和运营的安全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9.持续推动移动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大湾区城乡重点领域深度应用,稳妥推进大湾区公共交通等领域跨境支付的便利化措施,不断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更安全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进一步推动大湾区境外人员境内移动支付更加便利化。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70.促进粤港澳金融科技合作和行业交流,支持开展金融科技课题研究,深化金融科技合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二十四)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
71.健全与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围绕信息交流、风险防范、民生金融、金融监管合作等主题,进一步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与协调,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与信息交流,提高金融监管的协同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72.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73.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制定和完善金融人才引进政策和管理办法。支持引入港澳高端金融人才,为金融人才在社会福利、子女入学、出行置业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务。鼓励和吸引港澳地区青年金融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实习。(责任单位:珠三角九市政府)
74.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智库建设,打造拥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意识的智库力量。(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
75.强化金融监管协调。进一步强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部门间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构建与国际接轨、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监管框架。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加强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监测,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提升风险防范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76.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深化粤港澳反洗钱监管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开展跨境创新型金融项目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六)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77.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组织的信息交流、业务沟通、职能合作,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监管协商合作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78.推动建立健全粤港、粤澳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机制,落实《粤澳地区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构建以调解为主体、与国际接轨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纠纷跨境多元化解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79.加强粤港澳金融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联系,推动三地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教育和居民财经素养教育协同、创新、发展。进一步明确辖内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投资者保护体制机制建设要求,完善投诉处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压严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推动粤港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组织加强联系协作,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推动行业纠纷调解组织的结果互认。(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0.支持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国际仲裁院)、深圳金融法院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仲裁委员会(珠海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审理仲裁粤港澳大湾区内金融案件或法律纠纷,走专业化、国际化道路,打造一流的金融法律服务环境,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