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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香港特区法律中的合约受挫失效法律原则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6日 文章来源:法律专业委员会 作者: 点击数: 字号:

前言

        新冠状病毒肺炎(〝新冠肺炎〞)疫情持续,现时尚未可预期疫情何时会达致峯顶然后回落,最后消退结束。

 

        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期间需要履行的合约,由于政府控疫措施及一些客观原因,一些合约有可能因此不能履行。 本文欲探讨在这情况下,假如合约言明适用香港特区法律,不能履行合约的一方,是否可引用香港法律中的合约受挫原则要求法庭判处合约失效来解除合约中的责任和义务。

 

合约受挫原则

        合约受挫原则,是指如在没有任何一方犯错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不可能履行或合法地履行合约所规定的义务,或合约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同,则合约会被视为自动解除。 相关的法律原则源于Tayler v. Caldwell  [1863] 3 B&S 826。 在此案中,原告人向被告人租用一个场地进行四次音乐会。 原告人花费不少筹备这个音乐会。 但开演前一个星期,该表演场地因为一场意外火灾而被烧毁。 原告人据此控告被告人因没有提供场地而违约。 法庭认为案中关键的合约核心事物已遭彻底摧毁,而其摧毁非关合约任何一方的过错,使其履行变成不可能。

 

        假如合约的协议变成另一种东西,则合约在受挫事件发生时自动解除而不须依赖某一方拒绝合约。 根据的法律原则见Krell v Henry  AC 1903及Davis Contractions Ltd v Fareham UDC  [1956] AC 696这两个案例。

 

            在Krell v Henry这个英国法院的案例,原告人与被告人签订合同,从当年6月26至27日租用某大厦的一个单位,因公布消息指加冕巡游队伍会在有关日期在该大厦附近经过。 但随后巡游没有在该公布日期内进行。 法庭裁定,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是有关单位是用作观看加冕巡游而租用的,因此由于有关巡游没有在公布的日期进行,合同的目的改变了,合约自动解除,租客不用履行合约的支付责任。 在       Davis Contractions Ltd v Fareham一案,原告人与被告人签订合同,以八十五万英镑在八个月内兴建七十八间房屋。 但由于工人及物资短缺,最终原告人用了二十二个月完成,并增加了建筑成本。 原告人指合同已失效,并索偿增加了的建筑成本。 法庭裁定成本或难度增加并不能根据合约受挫原则使合同失效。

 

        法例亦可能改变,合约履行会由合法变成为非法,使合约受挫情况出现。 例如美国有"与敌国贸易法"。 假如一国突然与美国交恶,便可能受到影响。 历史上这些例子包括当年的日本、古巴、伊拉克等。 又或者某些货品已不能再作贸易。 例如最近多国或地区如台湾及印度禁止口罩出口,因而会影响已订立合同当事人履行合约的义务。

 

        合约环境急遽变化令合约受挫亦是另一原因,例如在Krell v Henry一案中,由于临时取消加冕,是一个无法预期的改变。

 

不可抗力条款

 

        在签合约时,为避免上述的合约受挫,合约双方通常会加上"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由于人类所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或人祸的发生,使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严重影响合同䨇方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这条款通常只包括一些自然灾害如地震、风灾、罢工等因素。 但合约双方须在合约中列出"不可抗力"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及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义务及责任的安排。 而由于引致合约受挫的原因过于广泛,"不可抗力"条款不可能包罗万有,故常常引起诉讼。

 

        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前签署的合约,绝少将新冠肺炎疫情列明为"不可抗力"。

 

最新的发展

          2020年2月3日,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海省委员会关于办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的通知, 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要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受影响的企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 履行, 木完全履行和延迟履行合同责任。  2020年2月1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 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 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 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最近媒体报导,中国海洋石油、中石化及中石油都引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拒绝接收部分供货商的燃油供应。 但消息指两大欧洲能源供货商Shell与Total已拒绝中方因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而免却合同责任。

 

          由于未有因新冠肺炎而裁决合约受挫的案例,我们只可参考非典肺炎(SARS)的类似案例。 在Li Ching Wing v. Xuan Yi Xiong  [2003] HKDC 54,被告人要求引用合约受挫原则裁定合约失效。 原告人是淘大花园E座一个单位的业主,与被告人于2002年7月签订两年租约。 2003年非典型肺炎导致多名淘大花园E座住户感染,被告人于是在2003年2月29日离开该租住单位至2003年4月,而政府则决定2003年3月3 0日起将淘大花园E座住户撤离,并把该大厦隔离10天。 被告人指隔离令使租约因合约受挫原则而失效。 法庭指出,租约有效期2年,而隔离令只实施了十天。 法官认为,虽然非典型肺炎是一件不可预测的事件,但这不足以严重地改变合约双方当事人根据合约应履行的责任,故裁定被告人不能成功引用合约受挫原则而认为合约失效。

 

法院的救济

          普通法中有关在合约受挫时款项支付的原则已被成文法所修订。 根据《香港法例》第23章《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16条至18条,在合约受挫前应该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则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但法院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如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话,则有权允许一方保留对方已付的部份款项或追受对方应付却还未付的部份款项。

 

          此外,即使是符合合约受挫原则或在合约中列明了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法庭可能只允许受影响一方推迟(而不是免除) 履行合约的义务,而对方则无权要求赔偿。

 

          本篇芜文只是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引发出就相关法律议题作出讨论,不足之处,尚祈各方指正,不胜铭感。

 

作者是执业大律师(清洪御用资深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委员

外经贸大学法学博士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伯明翰大学工管硕士

曼城城市大学法学士

香港大学文学士

 

电邮﹕kenwick2012@gmail.com

 

 

作者是马嘉美律师(李海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委员

英国雪菲尔大学博士研究生

香港大学法律学士

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硕士(优等生)

香港中文大学日本研究硕士(院长嘉许名单)

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会员

电邮﹕samanthama@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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