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专业委员会>业界资讯 > 正文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雇主确保在工作中的 雇员的安全及健康的法定和普通法责任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7日 文章来源:柯伍陈律师事务所 作者: 点击数: 字号:

简介

截至2020年2月4日,中国内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报告个案为20,438宗[1],而香港为15宗[2]。2020年2月4日,香港亦出现首宗因新型冠状病毒引致的死亡个案。2020年1月24日至2月3日期间的统计数字显示,报告个案数目正急遽上升。[3] 农历年初一(2020年1月25日)起,香港政府将应变级别提升至「紧急」[4],并推出连串措施以减低新型冠状病毒在社区爆发的风险。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宣布,除提供紧急或必须公共服务的人员或部门外,政府雇员在2020年1月29日至2月2日期间将留在家中工作;2020年1月31日,政府再将上述在家工作的安排延长至2020年2月9日。政府亦呼吁私营机构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作出类似安排。

雇主需要密切留意及回应最新情况。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在近期新冠状病毒蔓延的情况下,雇主确保其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的法定责任以及普通法责任。


雇主确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雇员安全及健康的法定责任

根据香港法例第509章《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该条例」)第6(1) 条,雇主负有法定责任,须确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该条例第6条(雇主须确保雇员的安全及健康)订明:

「(1)     每名雇主均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2)     雇主没有遵守第(1)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各项 ——

     (a)     没有提供或维持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

     (b)     没有作出有关的安排,以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在使用、处理、贮存或运载作业装置或物质方面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c)     没有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d)     对于任何由雇主控制的工作地点 ——

      (i)      没有维持该工作地点处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情况;或

      (ii)  没有提供或维持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进出该工作地点的途径;

     (e)     没有为其雇员提供或维持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

   (3)     任何雇主没有遵守第 (1) 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200,000。

   (4)     任何雇主如蓄意地没有遵守第 (1) 款或明知而没有遵守第 (1) 款或罔顾后果地没有遵守第 (1) 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200,000及监禁6个月。」

(粗体自加,以示强调)

 

第6(1) 条的法定责任要求雇主确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前提是「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并且包括维持工作地点处于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情况的责任[5],及为其雇员提供或维持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6]

任何雇主如未能履行此项责任,即触犯该条例第6条下的罪行,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20万元,而假如雇主是蓄意地、明知或罔顾后果地不履行上述责任,则可被罚款港币20万元及监禁6个月。控方负有举证责任,须在毫无合理疑点的基础上证明,雇主未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履行其于第6(1) 条下的法定责任。


何谓「合理地切实可行」?

雇主是否履行了第6(1) 条下的法定责任,须视乎事实及情况而定。在HKSAR v Gold Ram Engineering & Development Ltd[2002] 2 HKC 600一案中,雇员在操作一个位于斜坡上中途搭建的平台上的钻机时,使用该钻机作起重机,将一个重80公斤的锤子从斜坡底部吊运至钻机。在吊运操作期间,钻机倾侧,平台倒塌,导致一名雇员死亡,另一名雇员受伤。裁判法院裁定雇主罪名成立,理由是雇主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违反该条例第6(1)、6(2)(a)、6(2)(b) 及 6(3) 条。裁判官指,雇主在吊运操作中没有作出「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事情。用来将那么重的锤子吊运上崎岖的斜坡至木搭平台的器材,其稳定性受影响的风险是显然易见和预料之内的。雇主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上诉时,原诉法庭确认了裁判官的裁断,并确认就第6条而言,法院应考虑:

(1)   如有风险,雇主采取了甚么预防措施来确保操作安全?

(2)   雇主采取的措施,是否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属足够?

 

何谓「合理地切实可行」必须在风险与牺牲之间取得平衡,需要考虑在整体情况下及事件发生之时,有关预防措施所需的时间、不便及开支是否与风险相称,亦涉及评估该等措施预期应有的安全程度。


雇主确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雇员安全及健康的普通法责任

除了该条例第6(1) 条下的法定责任,根据普通法,雇主亦负有在所有情况下合理地行事的责任,包括履行谨慎责任,而这项责任包括为其所有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地点。

Cheung Kin Kwok Alen v Lau Man Chee & Anor [2004] 3 HKC 227一案中,上诉法院引用了英国案例Stokes v Guest, Keen and Nettlefold (Bolts and Nuts Ltd) [1968] 1 WLR 1776中Swanwick法官提出的附带意见,指出整体的测试是有关雇主的行为是否一名合理而审慎的雇主会作出的行为,即必须:

(1)基于雇主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情,主动为其雇员的安全设想;

(2)从雇员受伤的可能性及其潜在后果的角度衡量风险;及

(3)在为减低风险而可采取的预防措施的估计有效性与涉及的开支和不便之间取得平衡。

 

假如雇主被裁断为在上述方面未达到一名合理而审慎的雇主应有的适当标准,便属疏忽。雇员负有举证责任,须在衡量相对可能的基础上证明雇主未有达到上述标准。

Cheung Wai Kar v Dragon Kings Development Ltd t/a Famous (Dragon Kings) Restaurant [2019] HKCFI 3114一案中,原告人获雇主聘用在其餐厅任职厨师替工。雇员声称他被上司指示清洁厨房抽油烟机的金属过滤器。由于抽油烟机离地约2米高,他需要爬上炉头以进行清洁。过滤器铺满油脂,他的手一滑,就被过滤器锋利的边缘割伤拇指。雇员提出民事诉讼,控告雇主疏忽,理由是雇主未有提供安全的工作地点及有效的监督。雇主争辩指,这是常识问题,雇员根本不应站在油腻的炉头上,因为很易会滑倒。

由于雇员是受雇任职厨师而非清洁工人,他从未试过清洁过滤器,他新来到厨房工作,他感到自己不能质疑其上司,他不熟悉可能可供使用的设备,以及雇主没有就如何执行该项工作给他任何指示,因此原讼法庭裁定,雇主违反了提供安全工作系统这项不可转委的责任。


履行法定及普通法下的责任

在近日新型冠状病毒蔓延下,雇主应采取甚么行动来确保其工作中的雇员安全及健康,以履行雇主在法例及普通法下的责任?

雇主负有法定责任,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维持工作地点处于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情况,及提供或维持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在普通法责任方面,雇主有责任为其所有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地点,而且雇主须作出一名合理而审慎的雇主会作出的行为。

卫生防护中心指出,新型冠状病毒以呼吸道飞沫为主要传播途径,而潜伏期为2至10日,但可长达14日。由于工作场所往往人多挤迫,假如一名雇员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便会很轻易传染给其他雇员,这是显然易见的风险。

 

(1)    办公室管理

在办公室管理方面,以下的一些重要加强预防措施是摘录自 (1) 卫生防护中心于2020年1月7日公布的《工作场所预防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健康指引(暂拟)》 (最后更新日期:2020年1月25日)(《工作场所健康指引(暂拟)》),及 (2) 劳工处于2003年11月刊发的《预防严重性呼吸系统综合症雇主雇员指引》(「沙士指引」)[7],可供雇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采纳:

(a)   按照《工作场所健康指引(暂拟)》定时清洁及消毒工作场所;

(b)   如有需要,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口罩和其他个人保护装备;

(c)   确保室内空气流通,例如,如情况许可,应适当地打开窗户,及维持空调系统性能良好;

(d)   确保冲厕设备运作妥当;及

(e)   厕所内应备枧液、用后即弃的纸巾和干手机。

 

 

(2)    雇员个人卫生

雇主亦必须与雇员保持紧密沟通,传达在工作场所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对于防控疾病的重要性,例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当:[8]

(a)   向雇员传递健康忠告、指引以及任何应对冠状病毒散播的特别政策;

(b)   提醒雇员与公众面对面或在人多挤迫的地方工作时,应佩戴外科口罩;

(c)   提醒雇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的重要性;

(d)   提醒雇员如发烧或咳嗽应尽早求医,以及发烧时不应上班;及

(e)   如非必要,应避免安排前往受影响地区公干。

 

 

(3)    临时特别工作安排

(a)   曾前往中国内地的雇员应自我隔离14日:劳工处在2020年1月30日发出的新闻稿中呼吁雇主:(i) 为前线及有需要的雇员提供外科口罩等个人防护装备,及 (ii) 为最近曾前往湖北省或内地其他地区的雇员制定特别工作安排。对于从湖北省抵港人士,卫生署要求即使没有任何征状,亦应戴上外科口罩,直至离开内地后14日,而且应尽量自我隔离14日。劳工处亦建议从内地其他地区回港的人士,回港后14天内亦应尽量留在家中。

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雇主应跟随上述建议,考虑就曾前往内地(特别是湖北省)的雇员作出弹性工作安排,例如在隔离期间为雇员提供在家工作的特别安排,并鼓励他们在返回工作场所后佩戴外科口罩。雇主亦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量为有需要的雇员提供外科口罩。

(b)   在家工作安排:如上所述,雇主应考虑跟随政府做法,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容许雇员在家工作。

 

虽然雇主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跟随上述的政府建议,但一名合理的雇主应采取甚么措施,始终要考虑整体情况,在风险与预防措施的成本和效用之间取得平衡。对于一名雇主而言属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行动,要另一雇主跟随做法却未必属合理地切实可行。假如雇员不幸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亦未必等于雇主一定违反了其法定责任或普通法下的责任。例如,若雇主已尽力为其所有雇员提供外科口罩,但由于目前市面供应短缺而只能为前线员工提供一些外科口罩,便难以怪责雇主,雇主亦不大机会被裁定为违反其法定或普通法责任。


要点

雇主同时负有法定责任和普通法责任,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量确保所有在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何谓「合理地切实可行」涉及在风险、采取措施的费用和效果之间取得平衡,而且雇主应根据整体情况不时合理和审慎地行事。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在香港及中国内地的报告个案持续上升,雇主应在适当情况下及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畴内,采取《工作场所健康指引(暂拟)》、沙士指引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及机构发出的其他指引和公告所述的加强措施及特别安排,以履行雇主的法定和普通法责任,确保其所有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畴内,雇主亦宜容许弹性工作安排,并与雇员保持紧密沟通,直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受控为止。即使雇员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亦未必代表雇主违反了责任,而须视乎雇主在履行其于该条例第6(1) 条下的法定责任时是否已作出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行动,以及在履行其普通法责任时是否已合理而审慎地行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卫生防护中心截至2020年2月3日23:59的统计数字。

[2]     卫生防护中心截至2020年2月4日09:00的统计数字。

[3]     根据卫生署的统计数字,在2020年1月23至2月3日期间,香港的报告个案由2宗增至15宗。而在内地,2020年1月24至26日的报告个案大约为每日500至800宗;2020年1月27至31日的报告个案大约为每日1,500至1,900宗;2020年2月1日至3日的报告个案大约为每日2,500至3,200宗。

[4]     2020年1月25日,政府将「对公共卫生有重要性的新型传染病准备及应变计划」下的应变级别提升至「紧急」。

[5]     该條例第6(1) 条及6(2)(d)(i) 条。

[6]     该條例第6(1) 条及6(2)(e) 条。

[7]     虽然沙士指引是针对沙士而制定,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与沙士的主要传播途相似,因此雇主可考虑就新型冠状病毒采纳沙士指引。

[8]     见《工作场所健康指引(暂拟)》及沙士指引。

【收藏本文】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