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合作促进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涉外法律业务的解读(一)
(第1期)
编者按: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涉外企业带来不少涉外法律关系方面的困惑。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证监会、银保监会、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等部门、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为此先后发文,规范疫情防控这一非常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可能遇到的涉外法律问题提供专题解读、法律指引、案例分析等系列文章,希望能为广东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涉外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粤港澳合作促进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涉外法律业务的解读
(第1期)
一、适用于法律判断时,新冠疫情视为从何时开始?
在判断是否能以新冠疫情为由解除、延迟履行以及进行合理补偿前,应充分了解一个前提:在疫情发生前已经构成履行合约违约行为的,不能因为疫情抗辩违约。
新冠疫情在法律上可认定的时间:
就中国而言,2020年1月20日。
因为国家卫健委在该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该起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法律规定的“突发事件”。
就国际而言,可视为2020年1月31日。
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次疫情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当源自一个成员国的疾病产生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需要立即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时,WHO总干事即可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成员国需要迅速做出回应并负有法律责任,因此,此日后各国纷纷采取不同的国际贸易以及国际交通管制等紧急政策。
在实践中,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时间,需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判断。
二、新冠疫情情形下,涉外投资贸易等合同履行中,如何援引“不可抗力”的国际法与中国国内法规定?
国际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可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测、不能避免以及不可克服的原因造成的,未履约方可以免责。
中国国内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认定与国际标准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虽然,《关于在防治传染性⾮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目前已经废止,但由于新冠疫情与非典疫情具有高度相似性,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就新冠疫情出具新规定前该规定仍具参考价值,即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根本不能履⾏⽽引起的纠纷可作为参考。
三、中国法和英美法系对适用“不可抗力”在约定形式上有什么不同?
在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下,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即便合同没有对不可抗力作出约定,也可适用《合同法》等法律中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但在英美法系下,不可抗力概念(force majeure)相对复杂,涉及到合约约定及解释。一般而言,英美法的不可抗力条款属于明示条款,须在合约中明确列示;如果写得比较模糊,则须按照实际情形及判例对不可抗力进行解释,以确定是否可适用;若合约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会自动适用,更不会自动免责。
四、在涉外投资贸易合约中,虽然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但里面没有写”疫情“是否也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在国际投资贸易中,一般情形下会对不可抗力有约定,但约定一般仅会提及“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原因,而未将“疫情”明确约定情形为不可抗力情形之一。虽然,在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中,一般需要以明确的合约规定作为认定依据,但根据国际主流观点,视“疫情”严重程度及其所导致的政府行政命令强制性程度,亦应存在无约定而适用不可抗力之空间。
五、适用英美法的情况下,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导致合约受阻?
在英美法下, 合约受阻(Frustration)属于默示条文,即假设双方没有在法律文件中约定合约受阻的情况,后续发生签约时无法预见、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件,可以主张按照合约受阻进行处理。但是,英美法对合约受阻的适用非常严格,如果履行合约只是需要多花钱或多花时间,并不会认定是合约受阻,有先例表明,即便发生战争也不构成合约受阻。因此,要判断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导致合约受阻,应具体合约具体分析,从生产情况和物流情况分析。就物流来讲,虽然多个国家拒绝中国人入境,但尚未出现拒绝中国货物入境,如果疫情期间物流仍然通畅,很难就疫情主张合约受阻。如有需要可尽快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降低被索赔风险。
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执 笔 人:王燕律师 电话:13902228569 电邮:ada.wang@pw-partners.com
罗爱萍律师 电话:13751862200 电邮:lap@gdlianyue.com
审查修改:杨闰律师 电话:13312840201 电邮:yangrun@dehenglaw.com
谭伟华律师 电话:13600363938 电邮:tanwh@dehenglaw.com
审 核:吴婧律师 电话:13580378516 电邮:13580378516@163.com
2020年2月7日
鸣谢:广东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
注: 本解读由志愿团律师根据其对法律的了解作出,代表其个人、非正式意见,仅供企业了解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