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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起,可重新申请经港珠澳大桥口岸通行的粤港两地车牌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9日 文章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作者: 点击数: 字号:

  经粤港双方磋商,粤港之间将新增5500个经港珠澳大桥口岸通行的两地车指标,其中香港入境小汽车指标5000个、内地出港小汽车指标500个。

  自2019年11月18日起,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省公安厅政务服务网(http://gdga.gd.gov.cn

/jgj/index.html)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按照短信通知时间前往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办证大厅办理。

  之前(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网上提交资料但未受理的,仍视为有效申请数据,无需再次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如申请人资格条件与当年相比已发生变化的,也可重新提交申请)。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投资类指标申请,将按照纳税数额高低顺序,依次网上初审、窗口受理、核发指标;对指标的后续管理,包括批文有效期、延期、换车、换司机等,将按照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粤港澳跨境小汽车指标管理措施执行。

  为方便香港居民,车主领取批文、行驶证后,到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领取牌证并固封。此轮指标发放完毕后,未获批的申请数据将全部作废,今后如有新增指标再次受理时,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具体申请指引

  第一类 香港经港珠澳大桥口岸,入出内地车牌申请,含:投资类、高新技术类、外资金融机构类、资格类及人才类、捐赠类

  一、投资类

  一)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兴办实业,所投资的企业近三年(含申办年度)在广东省的纳税总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粤港两地牌。

  (二)相关说明

  1.累计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1副两地牌;累计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2副两地牌;累计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3副两地牌。

  2.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公司称为“商号”,投资兴办的公司称为“内承单位”。

  3.同一内承单位由多个商号投资的,根据投资比例计算每个商号的纳税额。

  4.同一商号投资多个内承单位的,允许以不同内承单位名义申办粤港两地车牌,但每次申办只能计算一个内承单位的纳税额,且申办的两地车牌数都将计入该商户所占名额。如,X商号办理第1副车牌选取A企业作为内承单位,则A企业的纳税额应当达到10万元以上;X商号办理第2副车牌可以选取B企业作为内承单位,但B企业的纳税额必须大于50万元。X商号如需申办更多两地车牌,参照第1点要求依次计算所需纳税额。

  5.按此申办条件办理的粤港两地牌只能通行港珠澳大桥口岸,口岸选定后不能变更。

  6.已申请经其他口岸粤港、粤澳两地牌的商号,同样可以按上述条件办理港珠澳大桥口岸粤港两地牌,最多可办理3副。

  7.自申请获准之日起,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外,3年内不得更换车辆,不得在同1年内更换备案主驾驶人和后备驾驶人。

  8.指标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内承单位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以延期1年;同一商号名下具有多个指标的,以5万元为基数,每5万元可办理1辆两地车延期业务。

  (三)办事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提供原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商号登记文件

  (1)商号为香港公司的,提交《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或《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香港无限公司提供);

  (2)商号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交《商业登记证》(登录及附注);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需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翻译;

  (4)商户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4.车辆登记文件

  车主与商号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商号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商号为香港无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商号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商号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车主登记为其他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的登记文件(要求见第3点)。

  5.驾驶人资料:

  回乡证、身份证、内地驾照(复印件,印在一张A4纸上)。

  (四)办事人员要求

  商号的股东。如商号股东无法前来办理,需提交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证委托,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二、新技术类

  (一)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兴办企业,所办企业被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可以申办1副粤港两地牌(不予增办)。

  (二)相关说明

  1.以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申请条件的,只能申办1副粤港两地车牌。如所办企业同时满足第一类(即“投资类”)和第二类(即“高新技术类”)要求的,只能选其中一类作为申请条件。

  2.已经申请通行其他口岸两地车牌的,亦可申请通行港珠澳大桥口岸两地车牌。

  3.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公司称为“商号”,投资兴办的公司称为“内承单位”。

  4.同一内承单位有多个商号参与投资的,只能由其中一个商号办理。

  5.按此申办条件办理的粤港两地牌只能通行港珠澳大桥口岸,口岸选定后不能变更。

  6.自申请获准之日起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外,3年内不得更换车辆,不得在同1年内更换备案主驾驶人和后备驾驶人。

  7.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内承单位继续被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可以延期1年。

  (三)办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商号登记文件

  (1)商号为香港公司的,提交《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或《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香港无限公司提供);

  (2)商号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交:《商业登记证》(登录及附注);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需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翻译;    

  (4)商户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车辆登记文件:

  车主与商号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商号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商号为香港无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商号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商号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车主登记为其他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的登记文件(要求见第3点)。

  6.驾驶人资料:

  回乡证、身份证、内地驾照(复印件,印在一张A4纸上)。

  (四)办事人员要求

  商号的股东。如商号股东无法亲身前来,需提交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证委托,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三、外资金融机构类

  (一)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兴办外资金融机构(不含代表机构),该外资金融机构近三年(含申办年度)在广东省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粤港两地牌(如外资金融机构在外省,但在广东省内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纳税满足要求的,也可申办)。

  (二)相关说明

  1.累计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1副两地牌;累计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2副两地牌;累计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3副两地牌。

  2.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公司称为“商号”,投资兴办的公司称为“内承单位”。

  3.同一内承单位由多个商号投资的,根据投资比例计算每个商号的纳税额。

  4.同一商号投资多个内承单位的,允许以不同内承单位名义申办粤港两地车牌,但每次申办只能计算一个内承单位的纳税额,且申办的两地车牌数都将计入该商户所占名额。如,X商号办理第1副车牌选取A企业作为内承单位,则A企业的纳税额应当达到10万元以上;X商号办理第2副车牌可以选取B企业作为内承单位,但B企业的纳税额必须大于50万元。X商号如需申办更多两地车牌,参照第1点要求依次计算所需纳税额。

  5.按此申办条件办理的粤港两地牌只能通行港珠澳大桥口岸,口岸选定后不能变更。

  6.已申请经其他口岸粤港、粤澳两地牌的商号,同样可以按上述条件办理港珠澳大桥口岸粤港两地牌,最多办理3副。

  7.自申请获准之日起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外,3年内不得更换车辆,不得在同1年内更换备案主驾驶人和后备驾驶人。

  8.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内承单位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以延期1年;并以5万元为基数,每5万元可以办理1辆两地车牌延期。

  (三)办事材料

  1.银保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金融业务许可证》;

  4.商号登记文件    

  (1)商号为香港公司的,提交《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或《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香港无限公司提供);

  (2)商号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交:《商业登记证》(登录及附注);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需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翻译;

  (4)商户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5.车辆登记文件

  车主与商号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商号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商号为香港无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商号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商号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车主登记为其他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的登记文件(要求见第4点)。

  6.驾驶人资料:

  回乡证、身份证、内地驾照(复印件,印在一张A4纸上)。

  (四)办事人员要求

  商号的股东。如商号股东无法前来办理,需提交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证委托,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四、资格类及人才类

  (一)申请条件

  1.资格类申请条件

  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全国、广东省级、地市级、县(市、区)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可以办理1副粤港两地牌(只能办1副,已办理通行其他口岸粤港两地牌和粤澳两地牌的仍可办理)。

  2.人才类申请条件

  在港澳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港澳的大学现任校长,或者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以办理1副粤港两地牌(只能办1副,已办理通行其他口岸粤港两地牌和粤澳两地牌的仍可办理)。

  3.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持有人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延期5年。

  (二)办事材料

  1.申请资格类指标的,提供《政协委员证》或《人大代表证》;申请人才类指标的,提供《人才优粤卡A卡》;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联络办公室广东联络部(全国人大代表),省政协办公厅(全国、广东省政协委员)、各地级市、县(市、区)政协出具的函件;

  4.车辆登记文件

  车主与商号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车主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车主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车主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车主登记为其他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的登记文件(要求见第3点)。

  5.驾驶人资料:

  回乡证、身份证、内地驾照(复印件,印在一张A4纸上)。

  (三)办事人员要求

  本人亲自办理。如本人无法前来办理,需提交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事务所或广东省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五、捐赠类

  (一)申请条件

  1.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团体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1副粤港两地牌(只能办1副,已办理通行其他口岸粤港两地牌和粤澳两地牌的仍可办理)。

  2.有效期:长期有效。

  (二)办事材料

  1.经地级以上市侨务部门确认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确认表》;

  2.捐赠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华人华侨捐赠人的《护照》(属外国护照的需经广东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文件;

  3.地级以上市侨务部门出具的办理函件;

  4.车辆登记文件

  车主与捐赠者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车主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车主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车主登记为其他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的登记文件。

  5.驾驶人资料:

  回乡证、身份证、内地驾照(复印件,印在一张A4纸上)。

  (三)办事人员要求

  本人亲自办理。如本人无法亲身前来,需提交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事务所或广东省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第二类 内地经港珠澳大桥口岸,入出香港车牌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在广东省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内资公司),近三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可以申办1副内地入出香港两地牌。

  2.在广东省登记的金融机构,或在内地登记的金融机构在广东省的分支机构(内资公司),近三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可以申办1副内地入出香港两地牌。

  (二)相关说明    

  1.外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以及已办理出境公务车的企业,不能办理内地入出香港两地牌。

  2.已申办通行其他口岸两地牌的,仍可按本申请条件再申领一副港珠澳大桥口岸两地牌。

  3.自申请获准之日起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外,3年内不得更换车辆,不得在同1年内更换备案主驾驶人和后备驾驶人。

  4.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公司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可以延期1年。

  (三)办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金融机构需提供银保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

  3.金融机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4.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5.驾驶人资料:身份证、通行证、内地驾照、香港驾照(复印件,4证复印在一张纸上)。

  (四)办事人员要求

  公司法人办理。如法人无法前来办理,需提交广东省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申请时,请核实清楚企业近三年的纳税情况并如实填写。

  申请流程说明

  1.访问广东省公安厅政务服务网:http://gdga.gd.gov.cn/jgj/index.html,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资料并上传。

  2.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送短信告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

  3.申请人按照短信通知时间,到办证大厅办理业务(务必按要求带齐相关资料,进入办证厅后向导办台工作人员出示短信后即可领取业务办理号)。

  4.窗口民警受理申请后,请耐心等待,工作人员还需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会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审核结果。届时,请按短信通知到香港中检公司验车。

  5.完成验车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后,请携带验车信封到办证大厅缴交办证费用,随后即可领取粤港两地车批文卡、行驶证等证件。

  6.领取证件后,请到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领取内地机动车号牌并固封,按规定到海关、边检、香港运输署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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